山东财经大学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生社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维护社团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及生活,提高学生社团工作水平及活动质量,根据国家颁发的《社团登记条例》和学校团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范围内学生自发的群众组织,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社团工作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活动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能力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展示本院学子风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紧紧围绕学校“育人”这一中心工作,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生社团通过经常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知识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倡导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为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学校和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活动必须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院学生社团由院党委领导,由院团委具体指导和管理。各类社团都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社团工作:实行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实行社团负责人负责制度,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汇报工作制度,实行经费管理制度,实行评优评先进制度、实行会议制度,实行综合测评制度。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扣本社团章程宗旨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促进学校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2.引导和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使其在锻炼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活跃校园文化气氛。
3.崇尚科学、推陈出新、坚持真理、培养良好的专业兴趣和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校风、院风、学风。
第九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社团会员必须是我院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登记成立和注册
第十一条 凡属国际交流学院学院学生社团组织均可向学院申报院级学生社团,申报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承认社团联合会章程,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2.有完整的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有具体的组织机构和会员人数。
4.具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并在校内外形成一定的影响。
5.由10名以上本院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院级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可实行性报告,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备案,由本院团委进行严格审批,符合条件的将给予登记,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1.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社团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商学院)XX社团 /协会”字样。社团名称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在文件中以及活动时必须使用社团全称。学生社团的名称若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① 以发起人的姓名或姓名缩写命名的;
② 与现有学生社团名称重复或接近并足以导致第三人混同的;
③ 容易引起民族纠纷或民族矛盾的;
④ 不利于祖国统一的;
⑤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
⑥ 其他不适合作为命名的情形
(2)社团的活动范围;
(3)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5)社团的组织机构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社团的解散与清算方法;
(7)社团发起人或社团成员集体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社团发起人应当在社团章程上签名、盖章以示认可。
2.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
(2)无犯罪记录,无校级处分纪录;
3.社团理事会成员及主要干部简历;
4.有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老师作为指导老师;
5.有明确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6.社团成立申请报告(包含可行性分析);
7.社团成立后第一个学期的活动计划;
8.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以上文件由院社团部预审通过后提交院团委审批。院团委审批通过后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附件1);
第十三条 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及《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由院团委及院社团部共同评估审核,经同意后,社团方能宣布正式成立。
第十四条 院团委应从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不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1.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2.妨碍社会安全稳定和学校秩序的;
3.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的;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5.不遵守社团章程的。
第十六条 任何社团或社团成员不得私刻公章。
第三章 社团变更及注销
第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章程如需要变更、修改,应向院社团部提交申请并进行预审后,由院社团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登记变更。现存社团每学年填写一次社团登记表,以作备案。
第十八条 如果学院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对社团进行解散并做注销登记:
1.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
2.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
3.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且经社团工作部调整仍不能恢复者;
4.在活动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我校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5.社团自行解散者;
6.其他应予解散情况者。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骨干培养体系。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产生条件:
1.社团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正常情况下需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产生,并经社团全体成员会议通过且在院社团部备案;
3.必须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担任社团负责人的学生必须征得所在学院同意;
5.参加本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协会除外);
6.社团干部离任时,应在换届大会上向全体成员做工作报告,并协助社团部完成社团换届工作,新任社团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被校团委撤销社团负责人及被责令解散的社团的负责人者;
3.前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连续两个学期挂科者;
4.正在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及担任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等职务及担任各校区主要负责人者;
5.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社团机构瘫痪、管理混乱,不能进行正常活动且社团负责人不能有效改变社团当前状态者;
6.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出现巨大失误导致严重后果者;
7.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责任:
(一)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遵守《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三)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和会员权益,在活动中保障社团成员安全;
(四) 对社团活动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 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五章 社团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一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2个。
第二十四条 社团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社团要求到所属社团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监督社团工作的权力,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负责人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二十九条 会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学院学生社团部投诉。
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和宣传
第三十条 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符合《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院社团部备案。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应在活动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策划递交院社团部,由院团委审查通过后方可准予申请场地和举行活动等。活动策划书必须公正严谨,活动内容不得有隐瞒事实情况,内容如下:
1、举行活动的内容和名称
2、活动的性质和意义
3、活动的准备活动(教室、多媒体、参与人数、具体时间)
4、活动的效果期望
5、活动的后期宣传
院团委审核批准后的社团活动,在举办过程中,要保持教室的安静与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社团部会派出专人去参与每个社团的活动。为了保持活动的秩序与效率,社团负责人要做好活动准备,保质保量的完成活动。活动中做好记录,填好社团活动表,活动后写好活动感受,留下照片和影像记录,各社团要在搞完活动三天内将新闻稿递交院学生会网信部来进行学院官网投递,新闻稿和照片的采集都由社团内部成员负责。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但必须符合《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宣传细则有关规定》。每个社团必须设置宣传部,负责整个社团的宣传方面的工作。宣传部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学生社团部的工作安排,做好校社团相关活动的宣传工作;
2.根据社团需要,在活动开始前按学校要求进行宣传;
3.认真组织宣传部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及交流,保证信息推广的时效性,加大宣传力度和影响力;
4.负责规范管理各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发放的各类海报、通知、宣传橱窗、宣传栏以及宣传板等;
5.负责向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提供活动结束后的相关信息;
6.负责对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校团委有关的工作的新闻采编、活动照片的拍摄、撰写相关新闻稿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如需室内或室外场地,需要校园内场地申请表,交付给校方申请单位。秉着不损坏校内公物的原则,按申请单位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如需外联,需要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财务、外联及物资使用细则》相关规定,提前向社团部申请并由学院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校外活动时,要将活动策划提前递交给院团委老师和院社团部,由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在外举办或参加活动时,务必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注意人身、财产和交通等安全,严格遵守社团相关规定。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团部按照分级分类的引导方法,每学期对社团日常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 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 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 未注册登记便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 自行组织社团活动未报院团委审批;
(四) 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相符;
(五) 严重侵犯会员利益;
(六)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财务管理混乱,非法参与营利性经济活动;
(七)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八) 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 由学院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院团委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章 社团相关评选评奖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每学年各社团表现情况择优推荐评选若干个优秀社团负责人,若干个优秀社团的奖项,评选的要求根据社团的运营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活动汇报情况,活动宣传情况等)进行评选。
第三十九条:期末评优的加分细则如下:1、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学期+2分,学院学生社团副负责人加1分。2、各社团参与的学校活动,获得奖项的个人或者团体项加1-2分,视情况而定。如校乒乓球比赛、校心理剧、校辩论比赛等奖项。3、各社团进行的社团活动,获得奖项的个人和参与学院重大活动表现不错的成员加0.5-1分。如学院迎新元旦晚会、英语角舜玉社区志愿者、青年志愿协会献爱心活动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学院团委所有。
山东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2016年5月
附件1: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