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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意见

2019-06-02 09:47  浏览:

各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字〔2018〕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提高我校发展党员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把握发展条件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把是否真学真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两个维护”作为吸纳新党员的根本政治标准,决不能降格以求。党组织应全面考察发展对象一贯表现,具体了解其政治历史表现,掌握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坚持把综合素质优秀与否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师生员工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工作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片面地把学习成绩、科研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二、科学执行发展计划,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择优率

每年年底前,各级党组织从支部着手,自下而上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和变化趋势,根据近几年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注重从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发展教师党员实行计划单列。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典型、英模人物申请入党的,可不受发展计划限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一般应占入党申请人总数的30%—50%。坚持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推优票分别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经支委会研究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党委(学院级党委,下同)指导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

三、严格履行发展党员规定程序,实行发展党员网上全程纪实公示

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步骤,坚决杜绝打折扣、搞变通、走形式。党支部在主要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研究发展党员有关事项时,认真学习对照,严格按规定办事。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把关指导,在党支部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指导,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校党委组织部每年确定部分基层单位作为发展党员联系点,通过派员列席发展党员有关会议、审查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依托“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基层党组织在严格按规定做好纸质档案材料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对申请入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网上全程纪实,上级党组织实时在线检查把关,强化对发展党员过程的动态监控。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新发展党员的入党过程、入党条件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党组织应充分利用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形成的大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和运用,及时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督促指导。

四、对发展对象实行部门联审、逐一谈话制度,全面深入了解发展对象情况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备案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部门联审,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学生、教务、研究生、保卫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及时出具反馈材料。反馈材料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发展对象存在不符合入党条件情况的,一律不予发展。校党委组织部对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进行备案时,应了解掌握部门联审情况,未经部门联审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员大会宣布。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指派党委委员或学校党委组织员逐一与发展对象谈话,重点了解其社会关系、入党动机、入党过程、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讲明党规党纪,对做合格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党委留存备查。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对被谈话人入党的意见如实记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谈话中发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入党未报批、入党动机不纯、隐瞒重大错误、程序违规等情况的,党委须及时核查处理。

五、加大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入党审查力度,从严控制发展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入党

对与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拟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须主动向党委说明相关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拟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在党支部向党委进行报备后,党委要详细分析该党支部党员构成,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通过个别访谈、民意调查、部门联审等方式,认真听取党员群众和各个方面意见,对日常表现确属特别突出、党员群众公认度高、具备党员条件的,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隐瞒情况一经发现的,中止发展党员程序;已经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且2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对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申请入党的,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把握政策、慎重对待。对刑罚执行完毕满5年、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满5年、摆脱宗教信仰或脱离邪教组织5年以上的申请入党人员,经党支部培养、党委考察、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认定确已改过自新、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发展入党。考察审查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申请入党人员所在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调查。考察、审查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党员档案。

六、建立发展党员负面清单,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倒查

有下列发展党员负面清单情形的,不得发展入党: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笃信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邪教的;是非观念淡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的;入党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对群众缺乏感情,为民服务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体现不出先进性的;道德品行不端,所作所为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且屡教不改的;存在涉黑涉恶情形或霸痞行为的;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及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不满2年的;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正在执行刑罚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不满5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等等。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问责、终身追责,对巡视巡察、信访举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区分具体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进行问责,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频发的党委严肃批评教育,对党委主要及分管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直查,并不定期通报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七、建立党员档案实时审查制度,及时维护“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转入或转出的党员,党委应审查其党员档案,重点审查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对入党过程存疑的须与其入党时所在党组织核实相关情况,坚决防止非党员借机混入党内。对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发展过程有瑕疵的党员,由党委进行综合研判,作出认定,形成结论性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存入档案。对省外转入的党员,在档案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将其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管理系统。重视发展党员信访问题,认真核实解决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等违规违纪问题。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发展的党员、“近亲繁殖党员”、“人情党员”,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入党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客观作出认定,对其中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党组〔2015〕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2.山东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附件1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申请入党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申请入党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随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履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要单独写成材料一并交党支部。

(二)党组织派人谈话

党支部要及时审阅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指导和帮助其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谈话人要在入党申请书上签字并签署日期。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三)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具体步骤是:

1.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推荐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

2.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

3.由支委会(无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推优情况、本人现实表现和辅导员意见研究决定。推荐、推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确为优秀者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推优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受处分期间者;学生在前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教职工在前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者。

现为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出现不及格课程;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

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公示和备案

党委(学院级党委,下同)以书面形式将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报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意见等。党委根据党支部报送具体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等进行研究。研究同意后,对入党积极分子给予备案。

(五)指定培养联系人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

党组织通过组织党内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灵活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要联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认真审阅其汇报材料,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情况的汇报,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或学习单位变化时,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派专人检查其档案中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如果材料翔实、程序合规,应当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为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对其进行培养考察。培养考察后符合我校发展对象人选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七)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2.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采取会议推荐的形式。党支部分别召开由全体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推荐会(学生党支部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要向会议公布参加人员范围、提供符合推荐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认真准确统计推荐结果,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群众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其中,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学生代表应占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或专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时,教职工代表应包含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记录人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推荐情况。

3.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召开支委会,根据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提出的能否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征求到的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现实表现和辅导员意见,综合分析,慎重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学生发展对象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期内,学习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均达到班级总人数的前50%,且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奖励。学习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平均成绩达不到班级总人数前50%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政治素质好,为班级、学院、学校及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赢得广泛赞誉,得到绝大多数师生信任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对发展对象人选中有重新入党、有过违纪违法行为、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近亲属等情况的,提前报党委审查。

(八)备案和公示

支委会将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人选名单报党委备案。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人选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研究。研究同意后,对发展对象给予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党委将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要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1.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函调或外调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如党支部无公章应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时加盖上级党委(乡镇以上级)公章。

3.审查情况应当由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十一)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须参加由党委组织部、党校主办和各党委承办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形式为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的课堂集中授课和各党委(党总支)组织的课外学习座谈。培训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十二)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政治审查是否合格、是否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并合格、公示情况是否合格。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预审。

(十三)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材料送交党委预审。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课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等。

党委预审分党委审查和部门联审两部分。

党委审查即党委委员、组织员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部门联审即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提交的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申请报告,统一征求纪检监察、学生、保卫、教务、研究生等部门的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联审后,校党委组织部将结果反馈给党委。

党委及时研究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书面反馈给党支部,并根据审查合格情况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为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的(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十四)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向预审通过后的发展对象讲清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十五)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支部大会讨论

1.公示。党委要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2.支委会审查。支委会召开会议,对支部大会讨论的程序、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接收预备党员有关事项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1)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讨论。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展对象本人要对大家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及今后的决心。

(5)支部大会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党委(党总支)要派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十六)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指派党委委员或学校党委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同发展对象逐一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着重考察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将意见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中,向党委提出同意发展、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的建议,并签名。

(十七)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1.公示。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将拟审批的预备党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2.审批。党委根据党支部报送的材料及谈话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八)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十九)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二十)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要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组织进行。宣誓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预备党员着装正式,佩戴党员徽章。

(二十一)继续教育考察

党组织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三个月内进行预备党员集中培训。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肯定他们的进步和优点,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其努力方向。并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的有关栏目中。

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并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必要时随时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二十二)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个人应至少提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二十三)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1.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

2.党支部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求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党员转正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3.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根据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介绍人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受记过以下处分或有纳入学校教务系统考试不及格现象者,要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期间仍出现不及格现象或受处分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十四)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和要求同审批预备党员一致。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委。党委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委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二十五)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党委交人事处存档,学生党员材料由所在党委负责存档。

附件2

山东财经大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带病入党等问题,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和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批评;情节较重的,要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指学院级党委,下同)要严格把关,把好标准关、程序关、材料关,严格认真做好入口审核和“5大环节、25个步骤”过程化管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及其书记、副书记、委员,组织员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负责政审、预审、培训、材料填写审核存档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不够,不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未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党委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清单的。

2.不深入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党支部领导、指导不利,对群众反映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3.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批准入党,利用职权强令发展,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拿“入党”送人情、搞“照顾入党”的。

4.没有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或审批两个以上的对象时,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的;党委会没有会议记录或未如实完整记录会议讨论审批情况的。

5.审批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后,没有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备案出现错误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没有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7.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时未满十八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未经半年以上考察即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研究备案的;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即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研究备案的。

8.对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未满一年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9.批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入党的;批准未经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入党的。

10.未以书面形式将预审、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给未经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教育培训考察、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群团组织推优、票决、党委谈话记录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予以发展的。

11.不符合发展党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追究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没有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采取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进党内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申请人入党申请书的;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没有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或者谈话人没有谈话记录的。

3.没有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规定的步骤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

4.将未满十八周岁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确定为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半年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

5.未按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参加有关党内活动和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考察的。

6.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时,未按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的,在到会人数、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和公示等环节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会议研究,或以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意见、以支委会意见代替党员大会意见、以支委成员会签代替支委会会议意见;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达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均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的要求;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未经逐个充分讨论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一个讨论完毕后随即进行票决,以此类推);支部大会每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超过五人的;等等。

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没有及时向党委备案,或备案出现错误的。

8.履行政治审查职责不到位,未通过政审及预审,或对信访举报等问题未调查核实清楚就发展入党的;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以及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的。

9.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检查职责,工作责任落实不严,出现入党申请书内容政治性错误,入党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落款签字不正确,内容随意涂改、造假、代填代签等的。

10.发展党员全过程中,出现党支部(支委会)会议记录缺失或不完整的。

11.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移交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损毁、遗失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

12.未认真审查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发生错误的。

13.违反发展党员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预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1.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职责,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了解不清楚、不具体、不全面的;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的。

2.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等入党材料中填写意见不规范、不正确的。

3.政治审查不认真、政治审查造假,把政审不合格的人发展入党的。

4.预审把关不严格、将发展标准、程序、材料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查通过的。

5.违反发展党员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对出现上述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为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比如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不亲笔撰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等需要本人亲自撰写的书面材料,或撰写材料抄袭、虚假、错误的。

4.不参加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考试的。

5.对党组织有其它隐瞒欺骗行为的。

6.有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对违反相关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